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9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9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957號原告 江宜庭 被告 吳俞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
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
6年6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書記官馮莉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