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存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字第12號聲請人 陳敏 斷關係人大世界百貨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陳敏斷為大世界百貨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大世界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大世界百貨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世界公司)業經清算完結,並依公司法第331條規定聲報本院,爰聲請指定聲請人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二、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伊為大世界公司清算人,大世界公司已清算完結,大世界公司股東臨時會106年1月11日決議由伊擔任簿冊保存人等語,並提出大世界公司收支、損益表、財產目錄、106年股東臨時會議議事錄、監察人報告書、106年股東臨時會簽到簿等為憑。又大世界公司聲請清算終結,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4日准予備查在案,並經本院職權調取本院106年度司司字第20號聲請清算終結事件卷宗,核閱屬實。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指定聲請人為大世界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書記官黃翔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