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乙○○○
代理人 郭國益 律師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調字第101號遷讓房屋等給付管理費事
件於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下午4時24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
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調解爭議:
法 官 楊國祥
書記官 謝宗霖
朗讀案由:
聲請人 乙○○○ 到
代理人 郭國益律師 到
相對人 甲○○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法官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肆萬元(積欠十個月之
租金)並由相對人當庭給付肆萬元,由聲請人當庭點收無訛
,不另給據。(簽名)乙○○○
二、聲請人同意相對人繼續居住於高雄市○○區○○○路○○號6
樓之11至96年11月10日止,並按月於每月十日給付租金肆仟
元,並繳納房屋之管理費六百三十五元。
三、相對人同意於96年11月10日無條件遷出於高雄市○○區○○
○路○○號6樓之11之房屋。
四、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五、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宗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