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8號原告全澧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君岳 訴訟代理人 張仕賢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永瑞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3,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書記官王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