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5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5104號債權人 黎甜妹 債務人 周慈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周慈賢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務人何時借款,約定何時返還等具體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債權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周慈賢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