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294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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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9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2945號
聲請人甲○○
樓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1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0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定亞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書記官高秋芬┌─────────────────────────────────┐│附表:96年度除字第294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國泰人壽保險股│83NX000000-0│股票│1│395│││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