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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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70號原告D○○
癸○○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彭韓台
亥○○地○○上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興木 律師被告乙○○
甲○○
壬○上一人訴訟代理人酉○○
B○○子○○C○○
弄2號天○○宇○○即辰○○之午○○即辰○○之兼上2人法定代理人F○○即辰○○之
玄○○卯○○丑○○寅○○戌○○未○○申○○巳○○黃○○上1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A○○被告宙00000000
庚00000000
樓辛00000000己00000000
戶政事務所)丙00000000
0樓戊00000000丁00000000
樓上5人共同訴訟代理人E○○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2月14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請於開庭前補正是否就被告宇○○、午○○及F○○為追加辦理繼承登記之訴。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書記官王嘉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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