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267號債權人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偕漢佳債務人 花莉香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㈠15,515元及其中3,736元自民國109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延滯利息;㈡15,803元及其中4,066元自109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延滯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及民事聲請更正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