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230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門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銘權 債務人 李博文 即裕園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33,338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21日起至111年9月25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215計算之利息,及自111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34計算之利息,及自111年8月15日起至111年9月25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83計算之違約金,及自111年9月26日起至112年2月14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955計算之違約金,及自112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591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