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撤銷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許哲嘉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自到案後均已詳實陳述犯罪經過,卻具悔意,相關證人亦分別就案情供陳在卷,被告在押與否與案情無涉,為此聲請撤銷羈押等語。
二、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是聲請人聲請撤銷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旭聖
法官簡婉倫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書記官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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