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95年度東小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東小字第433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許式輝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戶籍地在桃園縣大溪鎮三元里聯福新村19號,又卷
附戶籍謄本載有被告係於本件原告起訴前即民國95年8月8日
遷往上開戶籍地址,有上開戶役政資料1紙附卷可稽,是依
原告所提卷附資料所示,及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 呂煜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彭添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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