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抗字第1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1353號抗告人 洪茂生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64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洪茂生因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先後經判處如其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規定。因依抗告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4月。是在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原定執行刑與他刑合併之刑期以下,既未逾越法律規定之界限,亦無濫用裁量權情形,並無違法或不當。經核與法尚無違誤。
二、抗告意旨請求依連續犯廢除後其他案件之裁定意旨,酌減執行刑以符比例原則,給予其合理公平之裁定。然查個案裁量之情節不同,本難比附援引;且原審已審酌上開犯罪類型特性等各情後,始為裁定,並無不當。抗告意旨是對法院定應執行刑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徒憑己見,任意指摘,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黃瑞華法官洪兆隆法官楊智勝法官吳冠霆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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