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440號上訴人東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兆凱 被上訴人印度商波銳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PointRedTelecomPrivatoLimited)法定代理人BalajiKulothungan(巴樂吉)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40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540,792元,以美金兌換新臺幣之比率1:30.572換算為新臺幣(下同)16,533,0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6,3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明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書記官陳秀鳳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