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18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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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808號
上 訴 人 洪李金雀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信用卡
帳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51,88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