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09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國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緝字第6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彭國峯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經聲請人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6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被告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1年3月31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6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結果,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如附表所示),有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查獲彭國峯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及相關照片等件附卷可證(見毒偵296卷第46、48、60、109頁),足認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稱之第一、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應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又直接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自應視同毒品之一部,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是聲請意旨聲請就上開扣案物品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鑑驗耗用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許文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彥宏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備註(含鑑定結果)1海洛因7包(含包裝袋7個)經檢驗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合計17.88公克、純質淨重合計9.95公克(參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見毒偵296卷第109頁)2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個)經檢驗呈甲基安非他命反應,毛重6.70公克(參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查獲彭國峯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見毒偵296卷第4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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