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交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9號原告 陳琮鎧 被告 蔣金發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審交易字第405號、111年度審交簡字第1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程克琳
法官王筱寧
法官歐陽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程于恬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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