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交易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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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交易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易字第109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林世芬
法官鄭雅文法官曾宏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
書記官李彩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