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交字第60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交字第605號原告 陳茂昌 上列當事人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之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亦適用之。而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甚明。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撤銷訴訟,起訴狀誤載被告機關名稱,亦未於起訴狀載明被告機關代表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8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單附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其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300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四、結論:本件起訴不合法。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法官蔡牧玨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300元。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書記官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