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停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停字第1號聲請人 李衍志 相對人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代表人 張瑞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同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王碩禧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書記官陳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