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46號上訴人即原告 江曾春花 兼上1人輔助人 江德泉 被上訴人即被告 江佩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2萬4,923元(見本院卷一第262頁),則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242萬4,9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7,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本院得駁回上訴。另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民事庭法官蕭淳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書記官邱信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