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小字第27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271號

原告 林穎辰

訴訟代理人 林國棟

被告陳○任(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陳○助(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989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佩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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