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284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2840號

上訴人

即原審被告

及反訴原告 王俐評王聿蘋王麗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卓宇豪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7,300元(含本訴部分1萬元、反訴部分487,3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郭妙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書記官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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