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家親聲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親聲字第208號聲請人 吳運婷 ( 徐培耕 之承受程序人)
吳潤壹 (徐培耕之承受程序人) 吳運達 (徐培耕之承受程序人) 徐唯真 (徐培耕之承受程序人)相對人 吳運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聲請人吳運婷、吳潤壹、吳運達、徐唯真為徐培耕之承受程序人續行程序。
理由
一、按聲請人因死亡、喪失資格或其他事由致不能續行程序者,其他有聲請權人得於該事由發生時起10日內聲明承受程序;法院亦得依職權通知承受程序,家事事件法第80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徐培耕於民國107年2月21日死亡,聲請人吳運婷、吳潤壹、吳運達、徐唯真分別為其長女、長子、三女、次子,有徐培耕除戶戶籍謄本、聲請人吳運婷、吳潤壹、吳運達、徐唯真戶籍謄本在卷,而本院查無聲請人吳運婷、吳潤壹、吳運達、徐唯真有何不能續行程序之事由,本件亦無程序應為終結之原因,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應由聲請人吳運婷、吳潤壹、吳運達、徐唯真為徐培耕之承受程序人續行程序。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8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溫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書記官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