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1740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88,429元,應
徵第1審裁判費5,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雨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