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7年度花小字第65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花小字第655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97年8月20日上午9時56分在本院花蓮簡易庭第二法庭
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燁真
  書記官 王心怡
  通 譯 陳郁辰
進行事件點呼後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柒萬零捌佰參拾參元,及其中陸
萬柒仟伍佰參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六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
六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王心怡
法官 陳燁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
            法院書記官 王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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