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6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6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6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相對人即債務人 江昭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528,177元,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
┌──┬──────────┬───────────┬────────┐│編號│金額│利息起算日│按年利率│││(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1│75,418元│民國95年4月10日│5│├──┼──────────┼───────────┼────────┤│2│82,290元│民國95年4月10日│5│├──┼──────────┼───────────┼────────┤│3│119,045元│民國95年4月10日│5│├──┼──────────┼───────────┼────────┤│4│262,033元│民國95年3月24日│5│├──┼──────────┼───────────┼────────┤│5│320,109元│民國95年3月24日│5│├──┼──────────┼───────────┼────────┤│6│216,518元│民國95年4月10日│5│├──┼──────────┼───────────┼────────┤│7│467,007元│民國95年3月24日│5│├──┼──────────┼───────────┼────────┤│8│108,697元│民國95年4月10日│5│├──┼──────────┼───────────┼────────┤│9│101,051元│民國95年4月10日│5│├──┼──────────┼───────────┼────────┤│10│105,576元│民國95年3月24日│5│├──┼──────────┼───────────┼────────┤│11│83,115元│民國95年3月24日│5│├──┼──────────┼───────────┼────────┤│12│140,797元│民國95年3月24日│5│├──┼──────────┼───────────┼────────┤│13│187,922元│民國95年3月24日│5│├──┼──────────┼───────────┼────────┤│14│158,971元│民國95年3月24日│5│├──┼──────────┼───────────┼────────┤│15│99,628元│民國95年4月10日│5│└──┴──────────┴───────────┴────────┘※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