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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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06號原告 李育聰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李柏松 等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6,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書記官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