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簡字第344號被告 林明顯
籍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0號(臺南○○○○○○○○)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簡字第344號竊盜案件,查該被告居住所及所在地不明,應行送達之判決正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佳玲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