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簡上附民移簡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18號原告 陳麗惠 被告 陳吳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書記官謝璧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