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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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修補工作瑕疵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57號原告甲○○被告 范振福 即弘大鐵工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補工作瑕疵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民國98年8月18日補正陳述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