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拍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拍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暨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提債務人 邱玉春 之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並向被繼承人邱玉春死亡時戶籍所在地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或限定繼承之情形。
(二)請補提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正本。
二、持本通知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通知正本,影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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