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239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23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239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誌恩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5486號、第93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蔡誌恩竊盜,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振興券貳仟元及PORTER牌零錢包壹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4行「現場暨監視錄影畫面擷圖照片16張」更正為「現場暨監視錄影畫面擷圖照片19張」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反企圖不勞而獲,任意竊取他人所有之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殊非可取;兼衡其前有多次相同之竊盜前科,素行不佳,暨其智識程度、生活及經濟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之財物價值、告訴人所受之損害程度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又被告所竊得之現金共新臺幣2150元、振興券2000元及PORTER牌零錢包1個,均屬被告因犯罪所得之物,未扣案亦未發還告訴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犯罪事實欄一、㈡告訴人之身分證、健保卡、信用卡等物,雖亦均屬被告之犯罪所得,然已遭被告丟棄,此據被告於警詢中供述在卷,且相關證件皆係專屬於個人身分證明、信用、資格之用,倘告訴人申請註銷、掛失止付並補發新卡片、證件,原卡片、證件即失去功用,已不具刑法重要性,為免執行之困難,故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聖涵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石秉弘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5486號
第9376號被告蔡誌恩男3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籍設新北市○○區○○路○○○號4樓(新北市中和戶政事務所)現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4樓之5室(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誌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一)於民國109年8月21日19時47分許,在新北市○○區○○路○○○○○號中和國民運動中心內,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 林昱成 所有置於游泳池男更衣室置物櫃皮包內之現金新臺幣(下同)1,700元及振興券2,000元,得手後離開現場。嗣林昱成發現財物失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而循線查獲。
(二)於109年8月28日11時28分許,在新北市○○區○○路
0段000○0號土城國民運動中心內,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 吳昱佑 所有置於游泳池男更衣室置物櫃內之藍色Porter零錢包1個(內有現金450元、身分證、健保卡、元大花旗信用卡、中國信託信用卡),得手後離開現場。嗣吳昱佑發現錢包失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而循線查獲。
二、案經林昱成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吳昱佑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誌恩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林昱成、吳昱佑於警詢之指訴情節相符,復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現場堪察報告及鑑驗書各1份、監視器錄影光碟2片、現場暨監視錄影畫面擷圖照片16張附卷可稽,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上開
2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至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檢察官王聖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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