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審易字第10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審易字第101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青嵩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43180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就被訴之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裁定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陳青嵩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陳青嵩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本案被告已認罪,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合意,其合意內容如主文所示。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第
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旭華提起公訴,檢察官李芷琪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劉安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43180號被告陳青嵩男4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花蓮縣○○鄉○○路000號居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青嵩於民國109年9月19日17時4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之統一便利商店內,拾獲 鄧芝琪 所有之OPPO牌RllS型行動電話1支(為鄧芝琪於同日17時至18時許,在上址所遺失,價值約新臺幣1萬8,000元),明知該行動電話為他人遺失之物,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他人遺失物之犯意,而予侵占入己。嗣經鄧芝琪報警處理,始為警循線查悉上情,並起獲上開遭侵占行動電話1支。
二、案經鄧芝琪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陳青嵩於警詢及本署│被告坦承拾獲於上開時地拾│││偵查中之供述│獲前開行動電話,亦知悉該││││行動電話為他人遺失物之事││││實。│├──┼───────────┼────────────┤│2│告訴人鄧芝琪於警詢時之│告訴人所有之前開行動電話│││指訴│於上開時地遺失之事實。│├──┼───────────┼────────────┤│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佐證被告所涉侵占遺失物罪│││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嫌。│││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現場監視錄││││影光碟1張暨翻拍照片││││共4張、贓證物照片2││││張││├──┼───────────┼────────────┤│4│被告所持有之蘋果牌行動│被告所持有之行動電話品牌│││電話照片2張│與告訴人所遺失之行動電話││││品牌、手機殼及外觀均不相││││同,客觀上顯無誤認之可能││││,是被告所辯,顯不足採。│└──┴───────────┴────────────┘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嫌。至被告侵占之前開行動電話,屬被告犯罪所得之物,惟該物業經警返還告訴人鄧芝琪,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附卷可參,爰不另就此部分聲請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檢察官陳旭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