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6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6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67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貫一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偵字第23585號、第2560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第5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其未經裁判沒收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員警於民國110年4月29日發現載有李貫一之英文譯名「KWANG-YILEE」及收件地址「4F,NO.19DongxingEastStreet.Nantun.DistTaichangCityTaiwan(臺中市○○區○○○街00號4樓)」,自泰國郵寄含有大麻成分之茶包30包、編號為RZ000000000TH號之包裹(下稱本案包裹)郵寄至臺灣,而輸入我國境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於110年8月30日以110年度偵字第23585、25607號不起訴處分,經依職權送請再議後,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以110年度上職議字第4083號為駁回之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之處分書在卷足稽。惟查扣案含大麻成分之茶包30包(驗後大麻淨重計13.45公克),係屬違禁物,有法務部調查局110年5月19日調科壹字第11023204770號鑑定書附卷足證,請依首揭法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且該條立法理由揭櫫:為因應相關特別法將於刑法沒收章施行之日(即105年7月1日)失效等因素,為防制毒品之需要,乃予配合修正等旨,故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屬刑法有關違禁物沒收之特別規定,而應優先適用;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或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亦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三、經查:
(一)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3585、25607號為不起訴處分,經依職權送請再議後,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以110年度上職議字第4083號為駁回處分確定,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及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堪認屬實。
(二)本案包裹內所含扣案茶包30包,係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派駐臺中英才郵局關員查驗1件自泰國郵寄之國際郵包(郵包號碼:RZ000000000TH號,落地編號:27169號,收件人:KWANG-YILEE),在無密報通報情況下,查獲疑屬第二級毒品大麻之大麻茶(毛重65公克),依規定開具該關第0000000號貨物扣押收據及搜索筆錄,並由該關移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110年5月19日調科壹字第11023204770號鑑定書附卷可稽(見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3585號卷第61頁,同署110年度偵字第25607號卷第175頁),足認上開扣案物品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聲請人聲請就前述扣案物宣告沒收銷燬,依上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又直接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既係用於包裹毒品,防其裸露、逸出、潮濕,便於持有,因其上所沾黏之毒品量微而無法完全析離,應整體視之為毒品,併予沒收銷燬(此部分聲請書漏列,由本院逕補充之)。至鑑定時採樣檢測之毒品,既已耗損用罄而滅失不復存在,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張美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薛美怡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附表編號名稱備註1送驗含大麻成分之茶包檢品30包(含包裝袋30只,驗餘淨重為13.45公克)1、法務部調查局110年5月19日調科壹字第11023204770號鑑定書(見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607號卷第175頁)。2、臺中地檢署110年度毒保字第195號扣押物品清單(見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607號卷第17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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