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77號原告m○○
辰○○e○○己○○甲黃○甲未○庚○○甲戊○壬○○辛○○丁○○K○○甲丑○甲I○R○○i○○宙○○甲F○c○○E○○甲C○甲D○M○○H○○G○○u○○n○○甲V○甲J○J○○甲亥○甲天○甲○○午○○o○○甲寅○甲卯○甲辰○甲巳○A○○p○○q○○U○○甲午○h○○甲Y○r○○Q○○P○○T○○甲X○甲酉甲Q○甲U○甲M○V○○W○○甲N○甲S○甲P○甲W○S○○甲丙○k○○j○○l○○甲B○甲A○甲H○卯○○巳○○寅○○甲丁○甲己○Y○○Z○○甲Z○t○○s○○甲E○甲G○b○○L○○F○○f○○N○戌○○O○○酉○○甲壬○甲R○甲O○甲K○甲子○甲申○亥○○X○○甲T○I○○甲b○甲L○C○○D○○甲庚○z○○a○○甲乙○申○○乙○○v○○丙○○甲宙○甲宇○甲地○y○○甲辛○玄○○天○○宇○○地○○黃○○B○○甲甲○w○○x○○K○○子○○甲癸○未○○甲玄○丑○○g○○癸○○d○○甲a○戊○○甲戌○上一百三十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聰文 律師被告祭祀公業 邱際 可法定代理人 邱茂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業經準備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準備程序。
一、原告應於文到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1.本件訴訟費用之詳細計算式(民事準備書㈠狀所列之算式意義不明)
2.各原告所佔派下權比例。
3.I○○受 邱士屘 收養之登記文件。
二、被告應於文到後七日內具狀說明下列事項:
1.被告法定代理人是否未曾將本件所有原告列入派下員陳報於市公所?
2.被告祭祀公業是否有任何規約載明「女性子孫可為派下」?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
書記官劉霜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