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10號聲請人丙○○(即 張潤之 繼
丁○○(即張潤之繼乙○○(即張潤之繼戊○○(即張潤之繼前4人共同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8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6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書記官李宜蓁┌──────────────────────────────────────────────────┐│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97年度催字第663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4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