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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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81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秋樵律師、簡燦賢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三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詐欺案件,本院前於民國98年4月30日訊問後,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反覆實施詐欺犯罪之虞,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於同日將其收押,並於98年6月25日判決被告有罪。茲經再次訊問後,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健河
法官魏俊明法官蕭一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