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66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盈全具保人蔡婉真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提出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婉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盈全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偵查中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萬元,由具保人蔡婉真於民國111年9月30日出具現金予以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嗣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566號案件審理,並定於112年1月18日下午2時30分進行準備程序,傳票經向被告居處送達,然被告經合法傳喚未於前揭準備程序期日到庭,再經依法拘提,亦未能拘獲,被告亦未因案在監在押等情,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及本院上開準備程序之傳票送達證書、準備程序筆錄、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112年3月6日嘉中警偵字第1120003893號函、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12年3月7日嘉市警一偵字第1120701363號函檢附之拘票、報告書各1份附卷可稽。又本院依具保人之住處寄發函稿,通知具保人應督促被告於112年3月31日之前到院,否則沒入保證金,惟屆期具保人仍未使被告到院乙節,亦有本院112年3月21日嘉院傑刑敬111訴566字第1120003190號函、送達證書各1份存卷可憑,足證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康敏郎
法官沈芳伃法官簡仲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書記官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