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686號原告 劉萬發 訴訟代理人 吳奕麟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秉鈞 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23,512元【計算式:(10.40㎡+11.90㎡+12.18㎡+9.69㎡+6.90㎡+13.07㎡)25,312元=1,623,51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至原告另請求被告許秉鈞等人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1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書記官黃佑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