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26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石國華
伍湘 如
一、相對人即債務人石國華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89,263元,及自民國94年4月26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即百分之16)加計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石國華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 伍湘如 給付之。
二、債務人如不服本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