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285號
原 告 陳文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攬翠山林住戶管理委員會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7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