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9832號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率蓮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本件聲明之請求「連帶給付」是否有誤?(蓋依貴公司聲請狀所載之相對人僅吳率蓮一人,債權證明文件之本票發票人亦僅吳率蓮一人)如有誤繕,請具狀更正。
二、請提出系爭本票原本到院。
三、依貴公司聲請狀事實及理由所載,系爭票據經於97年2月1日提示後,尚欠3,889元未獲清償,則貴公司請求14,610元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
四、陳報債務人吳率蓮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