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49號上訴人即被告中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聖展 被上訴人即原告百鉦工程行法定代理人 王宥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本院民國
107年1月26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子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書記官駱大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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