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75號原告 林火炎 訴訟代理人 陳冠州 律師被告 曾建楠
哈雷 國際旅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宗賢 訴訟代理人 昌大偉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6年度交易字第6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佳穎
法官林明慧法官洪毓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書記官周綉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