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29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2940號債權人首選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丁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蔡宗憲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最近一期主任委員之當選證明。
二、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釋明債務人現在是否正居住於聲請狀內所載地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