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65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6542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代理人 華祥 任債務人 林聰玄 即 林聰賢 即 林秉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零捌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本金貳萬柒仟捌佰零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參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叁仟陸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本金叁萬零柒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三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