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簡字第5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仁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家安 之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52,608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440元。
二、應補提出上訴狀繕本或影本1件: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訴人未提出上訴狀繕本或影本1件,應予補正。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書記官王惠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