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接管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接管小組召集人
王南華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鳳簡字第150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9月26日下午6時48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建利
書記官 陳玉娥
通 譯 曾啟禎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壹萬零陸佰肆拾元,及自民
國96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9.99%計算
之利息;及自民國96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
,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肆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書、協議書、無擔
保債務還款計畫、客戶授受信、保證、基金及信用卡查詢單
、一般放款餘額查詢單及一般放款往來明細查詢單等件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原告聲
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陳玉娥
法官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