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中簡字第1347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中簡字第13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中簡字第134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子軒上列被告因犯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速偵字第27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子軒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紐約客牛排 陸個 及肋眼牛排肆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新臺幣叁仟伍佰玖拾元。又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20條業於民國108年5月10日修正,並經總統於108年5月29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0800053451號公布生效,自108年5月31日起施行,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而修正後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該條修正前之罰金刑原規定為銀元五百元以下罰金,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規定,換算為新臺幣1萬5000元,修正後則提高罰金刑額度為50萬元,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規定,則為新臺幣50萬元,涉及科刑規範變更,自有新舊法比較之必要。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案以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刑法第320條較有利於被告。核被告黃子軒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所犯上開2竊盜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
1項前段、第3項、第5項亦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就民國108年5月11日14時許竊取之紐約客牛排6個及肋眼牛排
4個【值共新臺幣(下同)3,590元】,均未曾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均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而就108年5月20日13時40分許竊取告訴人管領之岩手縣日本一番米1包、玫瑰細鹽1包、萬丹金時銅鑼燒
1個、紐約客牛排5個、瑞穗蘋果調味乳2瓶、肋眼牛排4個(價值4,048元),固為其本案犯罪所得,然已發還告訴人,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見速偵卷第22頁)在卷可稽,是此部分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
454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修正前)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速偵字第2770號被告黃子軒男3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子軒先於民國108年5月11日下午2時許,至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家樂福量販店」,趁無人看顧之際,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 謝岱諭 管領之紐約客牛排6個、肋眼牛排4個(價值共新臺幣〈下同〉3590元),得手後,放入手提購物籃,走到2樓試衣間,將包裝拆除,物品藏放在所攜帶之包包內,未結帳即由2樓入口處離開,上開商品已食用殆盡。又於同年月20日下午1時40分許,在上址,趁無人看顧之際,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謝岱諭管領之岩手縣日本一番米1包、玫瑰細鹽1包、萬丹金時銅鑼燒1個、紐約客牛排5個、瑞穗蘋果調味乳2瓶、肋眼牛排4個(價值共4048元),得手後,放入手提購物籃,走到2樓試衣間,將包裝拆除,物品藏放在所攜帶之包包內,未結帳即欲由
2樓入口處離開,為謝岱諭察看監視器發覺後報警,經警到場處理,當場扣得岩手縣日本一番米1包、玫瑰細鹽1包、萬丹金時銅鑼燒1個、紐約客牛排5個、瑞穗蘋果調味乳2瓶、肋眼牛排4個(已發還謝岱諭)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台灣家樂福股份有限公司台中文心分公司委託謝岱諭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子軒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謝岱諭於警詢中之指訴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家樂福每日損失紀錄表、現場圖及現場照片6張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上開2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分論併罰。至未扣案之被告於108年5月11日在上址所竊得之紐約客牛排6個、肋眼牛排4個(價值共3590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而被告竊得之岩手縣日本一番米1包、玫瑰細鹽1包、萬丹金時銅鑼燒
1個、紐約客牛排5個、瑞穗蘋果調味乳2瓶、肋眼牛排4個,因已實際合法返還告訴代理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可佐,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聲請宣告沒收或追徵。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檢察官陳祥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書記官孫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