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81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814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周麒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壹仟玖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零柒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件: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7年度司促字第18148號)(一)債務人周麒偉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7年10月21日止累計31,975元正未給付,其中30,721元為消費款;1,254元為利息(2018/7/14~2018/10/21)。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